该案例中辉煌公司、熊小弟、东海华圣商行生产、销售“凤铅”铝合金型材,“凤铅”商标与权利人凤铝公司的“凤铝”商标在文字字形整体结构上构成近似,足以给消费者造成混淆。故辉煌公司、熊小弟、东海华圣商行生产、销售“凤铅”铝合金型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,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。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,法院分别考虑各被告生产、销售“凤铅”商标的数量、主观过错以及凤铝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,法院酌情确定辉煌公司向凤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0万元,熊小弟向向凤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,东海华圣商行向凤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6万元。